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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个人观察,我们的“学院”在英语中被译作“institute”的历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 “ 学院”译成俄语“институг”...
据个人观察,我们的“学院”在英语中被译作“institute”的历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 “ 学院”译成俄语“институг”的历史有关。
应该承认:在英美,学院称“institute”的并非绝无:美国的M.I.T.(即“麻省理工学院”)。其中的“I”不正是“institute”吗?但是,以“institute”称非理工科“学院”的不多;特别是单科独立的法学院称“institute,的,更是见所未见。我们在同加拿大和美国法学界人士接触过程中沿用“institute”此词指“政法学院”时、往往被他们理解为“研究所”一一把“政法学院”当作“法学研究所”,而一再引起过不大不小的误会,这就证明,把“政法学院”的“学院”译成“institute”未必妥当。
根据我抽样观察,美国36所法学院的英语名称中法学院的“学院”(无论是隶属综众性大学的或独立的即不隶属于任何大学的)都称“school”或“college”,而没有发现有称作“institute”的。
它们大致吁以归纳为下列六型:
1.“大学名称+school of law”;
2.“大学名称(其中著名大学中亦有略去其名称中的 “University”—词的)+ (人名+) “Law School”;
3.“大学名称+College of Law”;
4.“人名+School of Law+(of+) A 大学名科”;
5.“地名+Law School”;
6.“学院名称+Law School”。
根据以上六项分析和归纳,我们认为对我国法律院系的英语名称,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译法:
一、学院下的法律系,如“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”可译作“Hubei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Law School”。
二、不隶属于大学的“法学院”如“西北政法学院”可译作“Northwestern Law School”。
三、大学“法律系”如“北大法律系”可译作“Beij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”; “复旦法律系”,可译作“Fudan Law School”, “厦门大学法律系”可译作(也是打个比方)
“ Xiame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” ——当然采纳 “ Law Department”或 “Department of Law”亦无不可。
四、我国大学没有“ 法学院”,但吉林大学似曾有筹设法学院之议。今后如果设立,可译作“Jili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”。